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發布日期 :
2017-12-20 15:24:20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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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園林綠化施工前準備、植物材料和種子、種植前土壤處理、種植穴(槽)的挖掘、苗木運輸和假植、苗木種植前的修剪、各類植物的種植、屋頂綠化、地下設施覆土綠化、垂直綠化、斜面護坡綠化、綠化工程附屬設施和工程驗收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以及其它綠地綠化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施工及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 301 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
DB11/T 211-2003 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綠化工程:樹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種植工程。
3.2種植土:理化性狀良好,適宜于園林植物生長的土壤。
3.3客土:將栽植地點或種植穴中不適合種植的土壤更換成適合種植的土壤,或摻入某種栽培基質改善理化性質。
3.4種植土層厚度:植物根系正常生長發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3.5種植穴(槽):種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友閳A形或方形稱為種植穴,長條形的稱為種植槽。
3.6規則式種植:按一定規則配植的種植方式。
3.7自然式種植: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對稱的自然配植形式。
3.8土球:挖掘苗木時,按一定規格切斷根系,保留土壤呈圓球狀并加以捆扎、包裝的苗木根部。
3.9裸根苗木:挖掘時根部不帶土或僅帶護心土的苗木。
3.10假植:苗木不能及時種植時,將苗木根系用濕潤土壤臨時性填埋的措施。
3.11修剪:在種植前對苗木的枝干和根系進行疏枝和短截。對枝干的修剪稱修枝,對根的修剪稱修根。
3.12疏剪:將枝條從分枝的基部剪除稱疏剪或疏枝。
3.13短截:從枝條上選留一合適的芽后將枝條剪短,以刺激側芽萌發。
3.14分枝點高:喬木從地表面至樹冠第一個分枝點的高度。
3.15樹池透氣護柵:護蓋樹穴,避免人為踐踏,保持樹穴通氣的鐵蓖等構筑物。
3.16魚鱗穴:為防止水土流失,對樹木進行澆水時,在山坡陡地筑成的眾多類似魚鱗狀的土堰。
3.17浸穴:種植前的樹穴灌水。
3.18成活率:樹苗種植后成活株數占種植總數的百分比。
3.19非植樹季節植樹:正常植樹季節以外的時間植樹。
3.20軟容器囤苗:將苗木種入軟容器(軟容器為可降解的材料)中,掩入土中常規養護,移植時連同軟容器一起埋入土中。
4 施工前準備
綠化工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指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要求,辦理必要手續。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必須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4.1 掌握資料
應了解掌握工程的有關資料,如用地手續、上級批示、工程投資來源、工程要求等。
4.2 熟悉設計
應熟悉設計的指導思想、設計意圖、圖紙和質量的要求,并由設計人員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4.3 現場勘查
現場勘查,施工人員了解設計意圖及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勘查,一般包括:現場周圍環境、施工條件、電源、水源、土源、道路交通、堆料場地、生活設施的位置,以及市政、電訊應配合的部門和定點放線的依據。
4.4 制定施工方案
工程開工前應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包括以下內容:
4.4.1 工程概況:工程項目、工程量、工程特點、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條件。
4.4.2 施工方法:確定采用人工或者機械施工,勞動力的來源,是否有社會義務勞動參加。
4.4.3 編制施工程序和進度計劃。
4.4.4 施工組織:指揮系統、部門分工、職責范圍、施工隊伍的建立和任務的分工等。
4.4.5 制定安全措施、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成活率指標。
4.4.6 現場平面布置圖:包括水源、電源、道路交通、料場、庫房、生活設施等具體位置圖。
4.4.7 施工方案應附有計劃表格,包括用電、用水、勞動力、進度、苗木、材料機械運輸、防塵降塵措施等。
4.5 編制施工預算
應根據設計概算、工程定額和現場施工條件、采取的施工方法等編制施工預算。
4.6 重點材料的準備
如特殊需要的苗木、材料應事先了解來源、質量、價格和供應情況。
4.7 做好現場準備
事先與市政、電訊、公用、交通等有關單位配合好,并辦理相關手續。
4.8 其它注意事項
勞動力、機械、運輸等應事先由專人負責聯系安排。
5 植物材料和種子
植物材料和種子應品種準確、純正、無病蟲害。
5.1 植物材料
植物材料應根系發達,生長健壯,規格及形態應符合設計要求。
5.1.1 木本苗木
木本苗木使用應符合DB11/T 211-2003的規定。
5.1.2 露地栽培花卉
露地栽培花卉應符合下列規定:
5.1.2.1 一、二年生花卉,株高一般為10cm ~50 cm,冠徑為15cm~35cm,分枝不少于3個~4個,植株健壯,色澤明亮。
5.1.2.2 宿根花卉,根系必須完整,無腐爛變質。
5.1.2.3 球根花卉,球根應茁壯、無損傷,幼芽飽滿。
5.1.2.4 觀葉植物,葉片分布均勻,排列整齊,形狀完好,色澤正常。
5.1.3 水生植物
水生植物根、莖、葉發育良好,植株健壯。
5.1.4 草塊及草卷
鋪栽草坪用的草塊及草卷應規格一致,邊緣平直,雜草不得超過1%。草塊土層厚度宜為3cm,草卷土層厚度宜為1.8cm ~2.5cm。
5.2 種子
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種子均應掌握品種、品系、產地、生產單位、采收年份、純凈度及發芽率,不得有病蟲害。自外地引進種子應有檢疫合格證,發芽率達85%以上。
6 種植前土壤處理
6.1 種植或播種前應使該地區的土壤達到種植土的要求。
6.1.1 覆土0.6m以內粒級為1cm以上的渣礫和2m內的瀝青、混凝土及有毒有機垃圾必須清除。
6.1.2 土壤疏松,容重不得高于1.3g/cm3。
6.1.3 土壤排水良好,非毛管孔隙度不得低于10%。
6.1.4 土壤pH值應為7.0~8.5,土壤含鹽量不得高于0.12%
6.1.5 土壤營養元素平衡,其中有機質含量不得低于10g/kg,全氮量不得低于1.0g/kg,全磷量不得低于0.6g/kg,全鉀量不得低于17g/kg。
6.2 綠地地形整理應嚴格按照豎向設計要求進行,地形應自然流暢。
6.3 草坪、花卉種植地、播種地應施足基肥,耬平耙細,去除雜物,平整度和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6.4 平整土地后,應采取防塵措施。
6.5 園林植物生長所必需的最小種植土層厚度應大于植物主要根系分布深度(見表1)。
表1 園林植物主要根系分布深度 單位:cm
植被類型 草本花卉 地被植物 小灌木 大灌木 淺根喬木 深根喬木
分布深度 30 35 45 60 90 200
7 種植穴、種植槽的挖掘
7.1 種植穴、種植槽挖掘前,應向有關單位了解地下管線和隱蔽物埋設情況。
7.2 種植穴、種植糟的定點放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7.2.1 種植穴、種植槽定點放線應符合設計圖紙要求,位置準確,標記明顯。
7.2.2 種植穴定點時應標明中心點位置,種植槽應標明邊線。
7.2.3 定點標志應標明樹種名稱(或代號)、規格。
7.2.4 樹木定點遇有障礙物影響,應及時與設計單位取得聯系,進行適當調整。
7.3 種植穴、種植槽大小,應根據苗木根系、土球直徑和土壤情況而定。種植穴、種植槽必須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規格應符合表2~表6的規定。
表2 常綠喬木類種植穴規格 單位:cm
樹高 土球直徑 種植穴深度 種植穴直徑
150 150~250 250~400 400以上
40~50 70~80 80~100 140以上
50~60 80~90 90~110 120以上
80~90 100~110 120~130 180以上
表3 落葉喬木類種植穴規格 單位:cm
胸徑 種植穴深度 種植穴直徑 胸徑 種植穴深度 種植穴直徑
2~3 30~40 40~60 5~6 60~70 80~90
3~4 40~50 60~70 6~8 70~80 90~100
4~5 50~60 70~80 8~10 80~90 100~110
表4 花灌木類種植穴規格 單位:cm
冠徑 種植穴深度 種植穴直徑
200 70~90 90~110
100 60~70 70~90
表5 竹類種植穴規格 單位:cm
種植穴深度 種植穴直徑
大于盤根或土球厚度20~40 大于盤根或土球直徑40~60
表6 籬類種植槽規格 單位:cm
種植高度 單行 雙行
30~50 30×40 40×60
50~80 40×40 40×60
100~120 50×50 50×70
120~150 60×60 60×80
7.4 種植穴、種植槽挖出的好土和棄土分別置放處理,底部應回填適量好土。
7.5 土壤干燥時應于種植前浸穴。
8 苗木運輸和假植
8.1 苗木運輸量應根據現場種植量確定。
8.2 苗木在裝卸車時應輕提輕放,不得損傷苗木和造成散球。
8.3 起吊小型帶土球苗木時應用繩網兜土球吊起,不得直接用繩索綁縛根頸起吊;起吊重量超過1t的大型土球(土臺),應在其外部套大繩吊起。
8.4 土球苗木裝車時,將土球朝向車頭方向,樹冠朝向車尾方向碼放整齊。
8.5 裸根喬木長途運輸時,應保持根系濕潤,裝車時應順序碼放整齊,裝車后應將樹干捆牢,并應加墊層防止磨損樹干及進行根系保護。
8.6 裝運竹類時,不得損傷竹竿與竹鞭之間的著生點和鞭芽。
8.7 苗木運到現場后,裸根苗木應當天種植,不能種植的苗木應及時進行假植。
8.8 帶土球苗木運至施工現場后,當日不能種植時,應適當噴水保持土球濕潤。
8.9 珍貴樹種和非植樹季節所需苗木,應提前備苗,帶容器假植。
8.10 運輸過程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如檢疫證),確保安全。
9 苗木種植前的修剪
9.1 種植前應進行苗木根系修剪,將劈裂根、病蟲根、過長根剪除,并根據根系大小、好壞對樹冠。進行修剪,保持地上地下部生長平衡。
9.2 喬木類修剪應符合下列規定:
9.2.1 落葉喬木應保持原有樹形,適當疏枝,保持主側枝分布均勻,對保留的主側枝應在健壯葉芽上方短截,可剪去枝條1/5~2/3,有主尖的喬木應保留主尖,如銀杏只能疏枝,不得短截,國槐、欒樹等耐修剪樹種不得抹頭修剪。
9.2.2 常綠針葉樹,只剪除病蟲技、枯死枝、生長衰弱枝、過密的輪生枝和下垂技。
9.2.3 用作行道樹的喬木,分枝點高應大于2.8m,分枝點以上枝條酌情疏剪或短截。
9.3 灌木及藤木修剪應符合下列規定:
9.3.1 有明顯主干型灌木,修剪時應保持原有樹型,主枝分布均勻,主枝短截長度應不超過1/2。
9.3.2 叢枝型灌木預留枝條大于30cm,多干型灌木適當疏枝。
9.3.3 用作綠籬、色塊、造型的苗木,在種植后按設計要求整形修剪。
9.3.4 藤木類苗木應剪除枯死枝、病蟲枝以及影響觀瞻部分,上架藤木可剪除交錯枝、橫向生長枝。
9.4 苗木修剪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9.4.1 剪口應平滑,不得劈裂。
9.4.2 枝條短截時應留外芽,剪口應位于留芽位置上方0.5cm。
9.4.3 修剪直徑2cm以上大枝及粗根時,截口必須削平并涂防腐劑。
9.5 對于生長季移植的落葉樹, 根據不同樹種在保持樹形的前提下應重剪,保證成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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